看護工/幫傭申請資格 看護工家中成員如有嚴重性或其他重大疾病,須長期休養且無法自理生活,或仰賴他人養護者。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受看護人持有經社政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屬下列『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之一者,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可免開診斷證明書。 (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病患經鑑定合格醫院之醫療團隊開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照護需求評估簽註以下項目: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30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35分】。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得向勞動部申請增加招募一名家庭外籍看護工,雇主得不為同一人) 幫傭 (一)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有年齡3歲以下之3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 (2)累計點數滿16點者。 (3)外國人來華投資所任之外籍總經理以上人員,有特殊需求並經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專案) (二)依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一親等姻親尊親屬之年齡依附表計算。 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累計點數人數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數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 不計點數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看護工雇主負擔 基本薪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17000 997 2000 幫傭雇主負擔 基本薪資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17000 997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