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機構申請資格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前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前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前項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應具備文件 負責人身份證 統一編號編配書 床位證明 機構設立證明 本籍看護勞保證明 本籍看護證照 雇主負擔 基本薪資 勞保費 健保費 就業安定費 22000 1462 997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