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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

營造業申請資格
-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構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興建重大經建工程總金額達100億以上,且計畫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10億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台幣100億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台幣10億以上,契約工程期限一年六個月以上。
申請名額配給
可申請人數: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計畫所載之投資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總量上限。
- 個別工程得申請引進外籍營造工人數,以個別工程合約所載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上限。


應具備文件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工廠登記證
- 變更事項登記表
- 求才證明書正本
-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一份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
-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劃書正本
- 審查費收據正本
- 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
- 建築執照影本一份。(建築工程需檢附)
- 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 其他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雇主負擔
| 基本薪資 | 勞保費 | 健保費 | 就業安定費 |
|---|---|---|---|
| 22000 | 1462 | 997 | 2000 |
※ 上表金額沿用舊站公告,實際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