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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

養護機構申請資格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
- 前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 前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 前項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應具備文件
- 負責人身份證
- 統一編號編配書
- 床位證明
- 機構設立證明
- 本籍看護勞保證明
- 本籍看護證照
雇主負擔
| 基本薪資 | 勞保費 | 健保費 | 就業安定費 |
|---|---|---|---|
| 22000 | 1462 | 997 | 2000 |
※ 上表金額沿用舊站公告,實際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

